在我們工作的過程中,遇到患病或者其他的非因工負傷的現象是比較正常的,《勞動法》也給勞動者規定了相應的醫療期。如果醫療期滿后,企業對于勞動者應該怎么做呢?以下就是小編為您編寫的有關于“醫療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醫療期結束后,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通過上面的知識,我們可以看到,醫療期滿后,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正常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您對于上面知識還有什么疑問,為您提供免費的在線服務咨詢,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